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力量,是法的国家强制性的体现,对审判和执行工作起着无可替代的“两个保障”作用。但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存在着某些思维定势,认为司法警察在法官、执行员的指令下开展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处于次要地位;司法警察所做的工作仅属于法院的一些辅助工作,法官和法警之间存有严格的等级之分,没有法官、执行员的工作那么重要。在法院庭审和执行的各个阶段,如提解押送、看管人犯、值庭、送达以及为审判工作提供交通、安全保障,现场警卫等工作方面,法警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体制和管理上的原因,一部分法官甚至包括法警本身,对法警的工作性质及工作任务存有较为模糊的认识,正是由于这些模糊思想的存在,导致部分法警态度消极,不安心本职工作,千方百计的想离开法警部门去考法官或是当执行员,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这样不仅无法充分发挥法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法警各项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而且易在工作中引发是事故,不利于审判工作全面有效、健康地运行。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它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将导致国家的干预,强迫其遵守。司法警察依照法律实施的民事强制行为是法的国家强制性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体现。司法警察的这一工作职能无论是法官还是执行人员都是不能替代的。从更高层次来看,司法警察是国家保证法律得到实施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强制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在人民法院内部,法官、执行员与司法警察只是工作分工不同,没有高低主次之分。人民法院没有法官、执行员就不能开展审判、执行工作,而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警察,既不能顺利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也不能保证审判结果得到实现。法官、执行员和法警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是在人民司法制度建立的条件下为适应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其发展建设与人民法院和司法警察的发展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司法警察和法官虽然都属于人民法院的干警,但各自的工作职责却有着明显的区别:法官是法院的审判人员,受《法官法》的调整,实行法官等级制度,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而法警受《警察法》的调整,实行警衔制度,配发武器警械,在人民法院执行警察职务,是人民法院内部具有武装性质的一支队伍,是以其特有的工作性质来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不但是国家强制力在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而且是保障法院严肃执法的重要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及执行死刑等八项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了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在当前人民法院实行审判工作改革,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全面分开,增强各个工作环节制约功能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将司法警察的职责规定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全部过程中离不开司法警察的参与。司法警察通过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两个保障”作用,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全程进行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为了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正常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规定了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当事人不自觉遵守审判秩序,甚至对人民法院的处罚裁决也置之不理时,最终解决问题还是要依靠司法警察的民事强制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工作的中心是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法警工作的特点从这一中心出发,其重点就是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表现为:法警作为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键在于理顺工作的主次关系,突出工作的服务关系,即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全力做好配合和服从审判工作。从审判工作的全局上看,审判业务庭是审判任务的主要承担者,而法警工作主要是配合者,法警的各项工作也是随着审判活动的开展而安排实施的。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审判工作进行优质高效的服务,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同时,为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在具体的工作中,法警主要是做好刑事审判的人犯押解工作,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按时将人犯提押到指定地点,在庭审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做好法庭的警卫和值庭;根据庭审工作需要,传唤证人、出示证据;在执行现场协助执行人员,维护执行现场秩序,完成执行任务;在诉讼活动中,及时、准确、合法地送达法律文书等等,但是,法警在执行这些法定任务时,如提押人犯、警卫法庭等,又是工作的主角,同样也是执行这些法定任务的主要承担者,所以要不断增强法警的专业知识、执法责任、服务意识,在审判活动中要坚决服从审判人员指挥,审判业务庭、审判人员也应把握、处理好这种主次及相互配合的关系。一方面要求审判庭要有详细的工作计划安排,另一方面也需要审判人员有眼睛的庭审观念,充分发挥相互之间的协调互动性,这些工作都是支持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密不可分的工作。
司法警察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司法警察既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懂得强制技巧,适时实施民事强制行为,还要善于做好被强制对象的思想工作,配合民事强制工作的实施,才能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出偏差,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司法警察的国家强制性是不能离开审判、执行工作独立展示出来的,司法警察必须在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过程中,通过依照法律履行其自身的职责,才能发挥出来“两个保障”的作用。
综上所述,法院的审判工作要上一个新台阶,法警的服务意识就一定要强化,相关的管理和制度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坚决防止和克服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的思想,找准自己的坐标,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工作的方向,确定工作的重点,增强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不断挖掘自己的工作潜能,积极发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司法警察要强化队伍建设,就必须要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和警务训练,提高自身素质,加快法警工作的发展,以高超的技艺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服务,促进法院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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