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是省法院直属法院,现下辖白龙江、祁连山、洮河、子午岭、小陇山5个基层法院。新一轮涉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区域调整以来,林区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保护环境与促进发展、依法公正审理个案与促推生态有效修复相结合,不断推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提质增效,以高质量环境司法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美丽甘肃新篇章。
“作为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专门法院,林区两级法院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正确处理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最严密法治与能动履职之间的关系,在作好案件审理的同时更加注重案涉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治理,对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第三方治理、技改抵扣、劳务代偿等裁执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逐步实现由案件审理向环境治理的延伸,努力提供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供给与服务。”院党组书记、院长常小锐介绍说。
无害化处置+竞业禁止:守护子午岭林区生态系统安全
子午岭林区是黄土高原中部最大的天然次生林区,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天然物种“基因库”,是黄河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和水土保持区,曾是黄河流域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也是黄河中上游的生态脆弱区。
(刘某某污染环境异地修复前、后对比图)
2024年6月,刘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废水处置资质,仍与他人私下协商,负责处理对方提供的一批生产废水,处理后对方付给相应的报酬。协议达成后,刘某某擅自将该批废水倾倒在事先准备好的土坑里,经雨水冲刷,流入河道被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发现。经鉴定,倾倒废水的土坑中汞超标11.2倍、镍超标1344倍、锰超标13.4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该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刘某某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主动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受污染土壤交由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异地无害化处理。子午岭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修复受污染土壤,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对刘某某作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职业或活动。(祁连山生态修复基地实景)
2023年1月,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于2022年5月在肃南县某乡镇一带参加民族民俗活动时,在未确定火种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用石块封盖后径行离开,致使火种引燃周边干草,导致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康乐自然保护站辖区过火面积约8.113公顷。经祁连山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王某某构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同时判令王某某按照第三方专业公司出具的《肃南县祁丰藏族乡异地生态修复工程作业设计》完成对毁损林草资源的生态修复任务,逾期未修复的,承担生态修复费用98.97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祁连山林区法院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执行机制,综合考量案件成因、地域、特点,通过与检察机关、当地政府沟通协作,向被告人释法说理,确定补植复绿地块,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异地补植复绿方案,促进科学治理、有效修复,进一步落实了雪域高原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责任。
补植复绿:由“毁林人”转变为“造林人”
洮河林区是全国九大林区之一,是甘肃省内唯一连片的天然林保护区,也是洮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对稳定黄河水质、水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地部分居民、牧民仍坚守传统观念、沿袭传统居住方式,在房屋修建中大量使用原木,导致林区中生长长达数百年的松柏被盗伐用作建筑材料,极大地破坏了当地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指定地点补植苗木)
2023年5月,索某某、拉某某在因修建房屋需要,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云杉63株,被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洮河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索某某等二人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由于其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等费用,判令其按照林区检察院、森林公安局、林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制作的《生态修复方案》异地补植苗木125株,恢复林地5.14亩,对补植的林地管护三年以保证成活。
林区法院通过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把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积极引导违法行为人知错认错改错,通过多种方式履行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由“生态破坏者”变为“生态守护者”,更好体现了环境审判的惩治、预防和教育功能。同时,各林区法院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依托林区优势,在自然保护区、省内重点林区、珍贵濒危动植物养殖基地等区域,建设集生态修复、法治宣传、实践教育、综合治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努力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惩治与修复并重、追责与宣教结合。截止本年度7月,林区两级法院共建立各类生态修复基地17个,补植苗木17.43万株,恢复林地面积近千余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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