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白龙江林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及上级法院制定的有关审判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二)审理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林区法院管辖以及林区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判决的各类申诉案件。
(四)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六)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负责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主管本院的监察工作;领导群团工作。
(八)管理本法院的有关经费和司法装备。
(九)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承办其他应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我院现有(改革)内设机构5个,分别为综合办公室(法警队)、政治部、立案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庭。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本部门没有相关数据,故本表无数据)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本部门没有相关数据,故本表无数据)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以上报表详见附件1。
第三部分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3年度收、支总计均为2536.93万元。与上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97.21万元,增长8.43%,主要原因是2023年本单位“两庭建设”项目以及“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持续进行,下半年新建审判大楼启用,物业费、水电费增加,同时本年存在人员工资增资的情况。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收入合计1435.7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35.70万元,占100.0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支出合计2496.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99.55万元,占32.03%;项目支出1696.78万元,占67.97%。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均为2536.93万元。与上年相比,各增加197.21万元,增长8.43%。主要原因是2023年本单位“两庭建设”项目以及“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持续进行,下半年新建审判大楼启用,物业费、水电费增加,同时本年存在人员工资增资的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96.3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257.84万元,增长101.56%。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两庭建设”项目以及“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持续进行,下半年新建审判大楼启用,物业费、水电费增加,同时本年存在人员工资增资的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96.3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345.80万元,占93.9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87万元,占1.88%;卫生健康支出37.42万元,占1.5%;住房保障支出66.24万元,占2.65%。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049.39万元,支出决算为2496.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1.81%。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890.65万元,支出决算为2345.8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4.0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2040506“两庭建设”支出功能项目、2040599其他法院支出(“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因年初无预算项目安排,年中下达资金。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55.23万元,支出决算为46.8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4.8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照人员基数核定缴纳,正常结转。
3.卫生健康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7.42万元,支出决算为37.4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
4.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66.09万元,支出决算为66.2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2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调入2人,同时补缴了住房公积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99.5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717.4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22.14万元,增长20.52%,主要原因是存在新调入人员,在编人数增加、人员工资调增。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出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项目。
公用经费82.1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7.38万元,增长49.98%,主要原因是坚持过“紧日子”要求,在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等方面节约支出,但新建审判大楼投入使用,日常费用增加。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度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23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全年预算数为21.26万元,支出决算为12.76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坚持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三公经费开支。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9.21万元,下降60.09%,主要原因是上年购置公务用车一辆,今年无购置车辆,故较上年决算减少。
(二)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全年预算数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全年预算数为19.40万元,支出决算为11.87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且由于去年新购车辆,车况较好,维护费用减少。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9.22万元,下降61.82%,主要原因是上年新购公务用车,今年无此项资金支出,均为正常车辆运行维护费用。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全年预算数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4.98万元,下降100.0%,主要原因是2023年未购置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全年预算数为19.40万元,支出决算为11.87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合理安排车辆出行,且由于去年新购车辆,维护费用减少。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76万元,增长94.38%,主要原因是案件增加,车辆运行频率较高。
3.公务接待费全年预算数为1.86万元,支出决算为0.89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公务接待有所减少,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0万元,增长0.48%,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本年度无外事接待费用支出。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89万元,主要用于国内公务接待支出。
(三)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实物量情况
2023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国内公务接待16批次94人,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3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2.15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所等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7.38万元,增长49.99%,主要原因是新建审判大楼投入使用,资产运行维护支出增加。
本年度会议费支出0.0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原因是本年及上年无会议费支出。本年度培训费支出2.8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59万元,增长1126.09%,主要原因是疫情解封,各项培训正常开展。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我单位2023年度无政府采购相关经费。
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100万元(含)以上设备0台(套)。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于决算公开表格中金额数值应当保留两位小数,公开数据为四舍五入计算结果,个别数据合计项与分项之和存在小数点后差额,特此说明。
第四部分 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项目共计4个,共涉及资金305.3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对“办案业务费”“物业费”“全省法院业务费”“法庭运维费”等4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05.35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 白龙江林区法院2023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总体评级为“优秀”。
二、绩效自评结果
我部门在2023年度部门决算中反映“办案业务费”“物业费”“全省法院业务费”“法庭运维费”等4个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1.“办案业务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93.24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88.52万元,执行数为79.95万元,完成预算的90.32%。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日常审判执行工作及辖区基层法庭正常开展,进一步推动林区法院司法改革。给干警提供安全、良好的司法工作环境;二是满足本院办案主业有效运行。当事人在每一件案件中达到90%以上的满意度。本院2023年度各类案件结案率达到85%以上。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行政案件结案率未达到目标值;二是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指标年初指标目标值设置偏低。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部门绩效管理水平,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监督,强化绩效理念,规范收入分配。二是不断完善健全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合理安排预算支出及执行。办案业务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总体为优秀。
2.“物业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绩自评得分为100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8万元,执行数为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规范了本单位物业管理活动,改善工作环境;二是强化后勤保障能力,维护全院干警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物业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总体为优秀。
3.“全省法院业务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100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00.83万元,执行数为200.83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日常审判执行工作及辖区基层法庭正常开展,进一步推动林区法院司法改革。给干警提供安全、良好的司法工作环境;二是满足本院办案主业有效运行。当事人在每一件案件中达到90%以上的满意度。本院2023年度各类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全省法院业务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总体为优秀。
4.“法庭运维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
标,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100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8万元,执行数为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法庭办公条件有所改善;二是司法改革有效推进。法庭运维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总体为优秀。
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2。
三、部门绩效评价结果
根据政策文件规定,我院绩效自评结果将编入2023年度决算中,随同2023年度决算同步公开。
本年度没有重点绩效评价项目。
自评报告详见附件3。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含专用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以及使用专用结余安排支出的金额。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至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专用结余以及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等。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附件1:白龙江林区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1).xlsx
附件2:白龙江林区法院2023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表.xlsx
附件3:2023年度白龙江林区法院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pdf
白龙江林区法院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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