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林区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1月19日 星期日
  • 关注:
中院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中院新闻

忠实履行宪法职责 作好环资审判“大文章”

来源:林区中院 作者:文/图 沈天龙 责任编辑:林区中院 发布时间:2024/12/5 10:27:56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通过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律为主体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规范体系,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愿望,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为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甘肃林区法院准确把握司法审判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以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为统领,着眼于环境资源案件复合性强、专业性强、跨区域性强等特点,以打造“特色审判”为抓手,全方位构建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审判体系,努力以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美丽甘肃建设发展,为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甘肃篇章生态根基贡献法院力量。

坚持人民至上,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宪法赋予少数民族群众的权利,基于辖区大多处在林区、藏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实际状况,洮河林区法院积极开展藏汉双语诉讼咨询、开庭审判、文书送达及法治宣传等工作,切实将准确适用法律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结合起来,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的权利。白龙江林区法院成立了“杨华晖双语法官工作室”,持续推进法治宣传进林场、进村寨、进学校,开展了“生态司法 逐绿而行”主题普法宣传活动,用民族语言架起沟通桥梁,以拉家常的方式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在审理的木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因被告人系少数民族群众,不通晓汉语也听不懂普通话,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祁连山林区法院聘请了翻译人员参与庭审,依法保障了宪法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体现了宪法保障人权、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原则。为切实保障宪法所规定的被告人辩护权,林区两级法院对所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均告知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并尽最大可能为辩护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实现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1.jpg

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甘肃林区法院牢固树立和落实系统保护观念、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最严密法治观和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相统一,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林区两级法院持续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充分发挥刑事审判震慑教育、民事审判救济赔偿和行政审判预防监督功能,妥善审理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国家资源的刑事和民事侵权案件,依法处理了若干因淘汰落后产能、生态环保政策性退出而产生的行政争议案件,全方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发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专业问题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保障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持续扩大环境资源领域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范围,提升环资审判专业化水平和公众参与度。在做好案件审理的同时,将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作为案件审理的最终目标,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积极探索补植复绿、劳务代偿、异地修复、第三方治理、增殖放流等多种生态修复方式。截止目前,林区两级法院共建立各类生态修复基地17个,补植苗木17.43万株,恢复林地面积近千余亩,增殖放流鱼苗一万余条,构建了从惩治到修复、从事后打击到事前预防、从单一治理到综合施策的立体化环资案件审执模式。

2.jpg

延伸司法触角,促推生态环境多元共治。近年来,甘肃林区法院持续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使命,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协作和协同治理,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效能。先后与公安、检察、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情通报、法律适用衔接等工作机制,整合执法司法力量,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多方治理、系统治理。以“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6.5”环境日、“8.15”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为契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环境资源案件,到案发地进行巡回审理,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让鲜活案例成为群众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努力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的效果。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提炼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深入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全方位、全区域、全过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3.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