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安排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习惯,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甘肃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以甘司发(2010)1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作了专门的规定。之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又以甘司发(2012)51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对拟适用时去矫正的被告人和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的相关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我院自去年年底按照这个实施办法执行以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遇到了《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调查评估表》不能按照法院的要求按时送达法院的问题,导致案件开庭审理时无法采用调查评估意见。为此我院积极主动到卓尼县司法局联系,把遇到的问题向他们作了反映,对需要由司法局及其下属的基层司法所出具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社会评估意见的,要求司法局客观公正的给予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意见反馈到法院,以便于法院在开庭审理量刑时参照适用。在与司法局的领导和负责社区评估工作主办工作人员的交谈中,我们还听取了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双方都表示要互相配合,把这项工作搞扎实搞好。在这次衔接座谈会上,我院还就指导洮河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作了简要的介绍,洮河林业局所属的六个林场、两个森林公园、一个设计队在法院的指导下于2010年健全了11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对这些调解委员会的人员进行过相关业务培训,调解委员会在化解职工之间到矛盾纠纷中效果很好,为构建和谐林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县司法局没有将洮河林业局的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全县工作范围之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造成了空档。建议县司法局加强同洮河林业局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把洮河林业局的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全县工作范围,使人民调解法更好的得到贯彻落实。
上图为2013年7月3日上午,院长任殿斌等到卓尼县司法局,与局长申海明、主管社区评估负责人孙文婷进行座谈。
在与县司法局座谈衔接后,我院针对今年车巴林区拟适用缓刑人员较多和下巴沟林区往年判处缓刑人员较多的实际情况,于7月5日由院领导带队,到这两个地方的林场、乡(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进行了走访和回访,掌握了被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就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作了进一步的衔接,为今后开展这项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院长任殿斌、副院长祁小平、刑事庭庭长石振连走访下巴沟林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