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审查制将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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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审查制将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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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4/16 5:19:54 阅读次数:3326

 

4月16日下午,林区中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学习传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林区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天林发表了讲话,会议由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唐开明主持,全院干警参加了大会。   

林区中院院长张天林结合林区法院实际,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今年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第一年,《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组成部分,林区法院正处在改革的最前沿阵地,全体干警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以敏锐的眼光,用依法治国的思维去深刻理解立案登记制。就如何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结合刑事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二是林区中院立案庭尽快草拟贯彻《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实施方案并下发各基层法院;三是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正面的宣传和舆论导向。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该《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有四个突出亮点:

亮点一、要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亮点二、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回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法制裁冲击法庭、扰乱立案登记工作等违法行为,维护立案秩序。同时要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亮点四、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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