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16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议,就立案登记制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文县林区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及相关庭室同志在文县人民法院参加了视频会议。以上《意见》和《规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环节。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二是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三是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四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及林区法院案件相对较少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