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此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时应向当事人下发裁定书。
2015年1月22日,我院受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也有可能不知道案件情况,可能也无法出庭应诉,这种情况下,法庭有可能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被告也极为不利,所以应转为普通程序。因此我院首次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了转换程序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民诉法修订以前,简易转普通程序只需通过主管副院长批准,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转换程序通知书》即可。新民诉法明确规定了需以裁定的方式向当事人告知程序转换,增加了司法透明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