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及申请费用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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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及申请费用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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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7/20 17:01:11 阅读次数:45355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价费(2007)275号《关于核定我省法院系统相关案件诉讼费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一、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案件受理费包括: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三、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l、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l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元至1000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l、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n5~4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

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6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70元。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l、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l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l%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l%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

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撒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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