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致死同窗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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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致死同窗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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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25 16:42:33 阅读次数:2280

            陇南分院于2010年10月13日在迭部林区基层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

2010年6月19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因聊天发生争执,在厮打中被告人×××从裤兜里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的肋部、胸部连刺四刀,致被害人XX流血倒地,被同学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能够如实向法庭交代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与同学之间发生的矛盾,采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解决纠纷,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有投案自首情节,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表现良好,案发后有真诚悔罪表现。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综合本案法定和酌定情节,遂作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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