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提高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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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提高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水平


来源:林区中院 刑 庭 责任编辑:金红学
发布时间:2016/5/11 9:41:34 阅读次数:2196

 

2016年5月7日至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条文解析暨刑事疑难案件审理实务研习班》在兰州举行。本次培训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具体组织实施。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同志,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莅临授课。林区中院及所属卓尼、迭部、舟曲、文县基层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参加了培训。全省约有100多人参加了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结合多年来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方面的经验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调研,以及亲自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起草工作的情况,从一、制定《解释》的原因;二、《解释》出台的前因后果;三、对《解释》的内容共二十个条文,逐条详细权威的进行了解读。周加海副主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并结合审判工作经验,对《刑法修正案(九)》从一、完善刑罚制度;二、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三、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四、完善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规定;五、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六、完善促进社会诚信的法律制度;七、完善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制度等七个方面作了解读。使参训学员对《刑法修正案(九)》的架构有了清晰的了解。周加海主任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对各地法院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从程序问题、实体问题两个大的方面进行了认真、细致地讲解。周主任的授课,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践性、操作性。学员们大呼过瘾。

通过培训学习,使全体参训的刑事法官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尤其是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形势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对今后在处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方面有了很强的理论支撑,通过穿插的案例的讲解,给大家传授了宝贵实践经验,将有力的提升林区法院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水平。课后,大家反映,听了裴庭长的授课,既开阔了眼界,又增长了见识。受益匪浅。作为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通过学习,使大家理清了在处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理论上的一些模糊认识,提高了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准确度。通过学习,使大家进一步认识到贪污贿赂犯罪给国家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也看到国家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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