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负责人认真受理案件
近日,林区中院受理了一起由原告迭部县绿珠林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龙江尼什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2016年5月21日,被告所属的尼什峡电站引水渠泄洪闸门处发生渠道垮塌,引水渠中大量水流、泥沙冲入安子沟苗圃作业区,导致作业区内道路、灌溉水渠、土地、部分新播和移床苗木被冲毁,共造成原告经济损失5317470.54元。原告主动与被告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因双方赔偿数额差距很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故2016年7月6日诉至我院。
这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年多以来,林区中院受理的第一起诉讼标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民事赔偿案件,院领导高度重视。立案部门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原告一方当事人,按照《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场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做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给予原告一方诉讼服务指导,递交相关材料后,当事人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