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林区基层法院近日作出林区法院首例撤销缓刑的裁定,依法对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罪犯其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罪犯其某某,1986年12月24日出生,甘肃省卓尼县人,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卓尼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经监督机关卓尼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建议,执行机关卓尼县司法局于2016年12月1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其某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卓尼县司法局提出,罪犯其某某自社区矫正之日起未按规定时间到县司法局、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已超过1个月,建议撤销对罪犯其某某的缓刑,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到执行机关报到,后司法工作人员到罪犯所在村组多次查访,通过村委会和当地派出所以及亲属和同案犯等人多方面沟通了解,一无所获,后多次拨打罪犯电话一直不通,无法联系本人,已属漏管,依法应予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遂作出以上裁定。
这是卓尼林区基层法院建院以来第一次审理的撤销缓刑的案件,此案中罪犯其某某本应该珍惜缓刑机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主动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可其因为法律的宽容而放纵了对自己的要求,极大的挑战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错失了自由的机会、受到了收监的惩罚。这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依法服刑、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警钟,希望警钟长鸣,避免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