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改革 谱新篇 洮河林区法院五年工作亮点回眸

网站首页 » 基层动态

谋改革 谱新篇 洮河林区法院五年工作亮点回眸


来源:洮河林区法院 责任编辑:苟倩芳
发布时间:2017/12/13 9:39:44 阅读次数:2492

五年来,洮河林区法院在林区中院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省委、省高院司法改革工作,全力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面提高审判质效,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多项工作亮点突出,有效保护了国家森林资源安全,维护了林区社会稳定。

一、执法办案工作取得新突破

2013年至2017年10月,洮河林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93件,其中刑事114件,民事90件,执行89件,审(执)结289件,审(执)结率98.6%。

审结的200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165件,简易程序适用率82.5%;适用普通程序35件,普通程序适用率17.5%;所审结的案件均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

受理各类执行案件89件,执结89件,执结率100%;收案标的55.756万元,执结标的41.0462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73.62%。所有执行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执结,实现连续十二年无执行积案。

二、五年工作亮点突出

 

落实司法改革:让司法更好地服务群众

 

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严格执行入额比例和标准,筛选精通业务、经验丰富的法官到办案一线。入额法官参与各类案件审理,实行审判团队、法官排序分案,独立行使审判权。院领导回归一线办案成为新常态。改革后,院领导主审诉讼案件数占55.3%。推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重大疑难案件外,简易程序案件由主审法官签发,普通程序案件由审判长签发。审判绩效纳入年度考核,先后制定了4项配套制度文件,组建2个新型审判团队,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实绩相适应的绩效考核奖金激励机制,倒逼法官办案由“过得去”向“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转变。审判周期由改革前的55.1天,缩减到约 23.5天,当庭裁判率由改革前的61.5%提升到80.18%。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跨区域案件管辖改革。认真贯彻党中央“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的重要指示,落实甘肃省委《关于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甘肃林区法院检察院司法改革方案》精神,原卓尼林区基层法院更名为洮河林区法院,增设了冶力关人民法庭,扩大管辖太子山、莲花山、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及公益诉讼一审案件

 

特色司法:让司法为民更接地气

 

探索拟适用缓刑案件巡回审判新模式。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采取取保候审、深居林区交通不便、家庭生活困难、拟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尝试巡回审判新模式,先后到被告人住所地公开开庭审理涉林案件5起。开展拟适用缓刑人员量刑评估。针对一直居住在林区的被告人,开展拟适用缓刑人员量刑评估,对罪行轻、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予以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实现法理兼顾人情。集中开庭审理案件。对同一村镇的被告人集中开庭审理,极大地方便了边远林区农牧民参与诉讼,既提高了刑事案件审判效率,又减轻了被告人诉讼成本。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将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区分开来,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2013年至2017年10月,适用简易程序165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2.5%,平均办案天数缩短至约13天,最大限度提高了司法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延伸便民服务触角。在林区设立了8个便民诉讼服务点,缩短了群众和法院的距离,方便了群众参加诉讼,提高了办案效率。

 

加强自身建设:让法院队伍成为执法铁军

 

洮河林区法院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院干警执法队伍。抓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每年至少组织集体学习30次、专题讨论4次,督促干警完成2万字以上的学习笔记。抓业务提升。结合林区中院“基础设施建设年”“深化改革年”“信息化建设年”“文化建设年”“审判管理年”专题活动,狠抓干警业务提升,五年来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72期培训班;完成57期内部培训讲座;实现99.5%干警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人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4人取得C证。抓作风转变。要求院长每年主审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的10%;副院长每年主审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的20%;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转变司法作风。抓司法廉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双十条”、最高院“六项措施”规定,根据最高院和省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精神,建立了干警廉洁办案登记制度、廉政办案监督卡制度,开展了清退会员卡活动。

 

三大工作机制改革:让审判资源配置更趋于合理

 

按照林区中院工作部署,洮河林区法院在坚持“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立原则的前提下,保持现有机构建制不变,打破人员分部门管理,构建以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为一体的“大审判”工作格局,构建以行政综合、队伍建设、警务保障为一体的“大综合”工作格局,构建以立案、审判监督、审判管理和纪检监察为一体的“大监督”工作格局。2014年度案件质量评查,一类案件占到96.74%,林区基层法院排名第一;法院人均结案数、法官人均结案数位于林区法院第一。2015年度案件质量评查,一类案件占到96.43%,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72.92%,当庭裁判率86.36%。2016年度案件质量评查,一类案件占到100%,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84.31%,当庭裁判率91.67%。2017年度案件质量评查,经自评,一类案件占到100%,当庭裁判率80%以上。2013年至2017年10月,累计上报司法统计报表58份,通过对案件审执结情况及审判质效各项指标进行分析,制作审判运行态势分析20期,为审判执行工作科学管理提供了数据支持。

 “大审判、大综合、大监督”工作机制运行以来,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洮河林区法院案件质效得到明显提升,案件审理更加公正、高效、廉洁,实现了司法资源利用的效果最优。

 

推行易科执行:让生态植被得到修复

 

洮河地区高寒阴湿、农牧交错,农牧民群众比较贫困,具备罚金刑易科执行的试行条件。2014年初,林区中院党组根据涉林案件罚金刑适用情况,确定在卓尼、迭部两个林区基层法院开展罚金刑“易科执行”试点工作。即对无力缴纳罚金的涉林案件罪犯,以复绿补植造林替代罚金刑的执行,变“砍树人”为“种树人”。2014年5月和2017年5月,洮河林区法院按照林区法院工作部署,对涉及盗伐林木案件被判处缓刑无力缴纳罚金或未能全部缴纳罚金并签订了苗木补植保证书的11名被执行人,分两次集中在洮河林业局车巴林场指定区域,先后督促补植云杉苗木3000余株和1000余株,累计造林面积39亩,计每人每天劳动折抵罚金200元,11人共折抵罚金2200元。经检查,成活率达到85%,遭破坏的生态植被得到有效修复,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生态效益。

为了提高复绿补植(人工)造林的施工质量,该院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林业技术标准择地进行规划设计,兼顾执行工作时效和造林工作的季节性特征,在设计中引入森林抚育项目,解决易科执行工作操作措施局限,促使森林抚育、复绿补植(人工)造林两种森林培育工艺在易科执行工作中发挥同等的生态效果。

通过易科执行,解决了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无力缴纳罚金的现实问题,维护了法律尊严,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解除了“毁林者服刑,荒山依旧在”的困境,促进了生态恢复。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罪犯,实现了惩治与教育相结合,进一步强化林区群众“毁林可耻、护林光荣”的思想观念,真正做到“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绿”,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推进司法公开: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推送案件流程信息,向当事人告知案件进展。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法定不公开情形外,作出的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2013年至2017年10月,洮河林区法院共计公开裁判文书95篇,裁判文书上网率100%。建设庭审活动公开平台。使司法公开从静态到动态,既展示程序正义,使公众更好地感悟裁判结果的实体正义,又达到法治宣传的最佳效果。

 

量刑规范化:让法院审理更加公正

 

洮河林区法院全面试行《涉林涉毒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规范刑罚裁量权,确保法院审理案件不枉不纵。2013年到2017年,适用该指导意见审理涉林涉毒刑事案件79件,判处罪犯79人,无一上诉、改判;刑事一审当庭认罪率、服判息诉率达到100%,均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洮河林区法院非常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规范化过程中的贯彻。法官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依照指导意见,对被告人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让每一起涉林涉毒案件量刑更均衡,判决更公正。

量刑规范化是化解社会矛盾、规范司法行为的有力之为,是提升法院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有效之策。5年来,洮河林区法院涉林涉毒量刑规范化工作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广泛认可,也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进一步防止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维护了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