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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法官实地勘查现场
近日,小陇山林区法院审结了由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林业厅提出的对被申请执行人余某某林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这是小陇山林区法院及其前身文县林区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首起行政案件,标志着该院行政案件审理实现了“零”突破,也标志着小陇山林区法院在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方面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于2017年2月至6月期间,为了采挖石头赚钱,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小陇山国有林区内以揭山皮的形式非法占用林地采挖石头,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2017年7月28日,被甘肃省林业厅依法查处,给予林业行政处罚,责令其在90天内恢复林地和处以47380元的罚款。被申请执行人在交纳1万元罚款后,以家庭困难为由提请暂缓交纳罚款,经省林业厅审查决定被申请执行人暂缓三个月交纳罚款。期满后,经省林业厅对被申请执行人三次催缴罚款并恢复林地,但被申请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2018年1月24日,甘肃省林业厅委托小陇山森林公安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合议庭成员深入破坏林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核实,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该院依法作出准予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的裁定。至此,该起林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合法性审查审理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