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在崎岖的山路中
爆胎了
庭审现场
旁听群众
为切实加强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保护需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本着办理一件案件,教育一方群众的理念,探索创新审判方式。
9月13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在崎岖的山路上,驱车3个多小时,来到祁连山核心保护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康乐乡向阳台资源管护站,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这是我院搬迁以来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2015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打工期间,受郭某某(因车祸于2016年1月6日身亡)的委托,帮其保管一支小口径步枪和8发子弹。期间,其以吓狗熊为由两次使用小口径步枪向天空击发4发子弹(剩余4发);又以上山找马需壮胆为由携带枪支进入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寺大隆自然保护站管辖区域内, 被布设在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红外观测相机拍到。2018年5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电话供述将其藏匿的枪管、枪托、4发子弹进行了提取。
2018年8月27日,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院党组书记、院长岳双林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周某某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国家管制品枪支一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涉案枪支及子弹。
由于管护站地处祁连山核心保护区,野生动物出没频繁,该案的成功审结,对辖区广大农牧民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也敲响了祁连山林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的第一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