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4日上午,申请执行人方利波来到林区中级法院,将一面写有“危难之际方显法官本色”的锦旗送到执行庭办案法官手中,以表达自己最真挚的谢意。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甘肃华夏典当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凯延实业有限公司、杨凡、杨伟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张院长亲自担任本案审判长执行此案,并立即指派执行员奔赴异地进行调查。经查得知,2014年4月1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凯延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湖县理士大道271号的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了3套房产。案件执行过程中得知,江苏凯延实业有限公司已将原来的一宗土地分割为3宗土地并重新办理了土地证,且兰州中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证早已撤销,查封的标的物不存在,江苏省凯延实业有限公司新办理的土地证被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查封。由此,涉案财产的处理产生了分歧,随后执行员商议与金湖县人民法院协商解决此涉案财产,并向金湖县人民法院发出商执函,商请金湖县法院将该财产移交我院执行,金湖县人民法院回函同意将上述查封的3宗土地使用权移交我院执行,同时提交了2件参与分配的案件,后又委托我院执行案件1件,经司法网络拍卖成交后,拍卖所得拍卖款22078032元,现已清偿甘肃华夏典当有限公司案款15715703元,剩余拍卖款和查封标的物已移交江苏省金湖县法院,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收到锦旗后,执行员说道:这起案件的执行过程虽然一波三折,但最后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才是最重要的,我们的执行工作让司法公平正义顺利走完最后一公里,也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