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执行庭干警行程2000多公里来到辽宁省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案件,本是送达裁定后依照程序办理的事情,却因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够,使得手续的办理一波三折。
3月21日清晨,执行干警早早来到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司法处理窗口叫号等候接待。20多分钟后,轮到我们办理,我们将本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交给窗口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仔细阅读了裁定,又在电脑上对以物抵债的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该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遂去请示了上级,回来后表示裁定上所说的房产过户不能办理,也对该房产的查封不予解封。执行法官拿出随身携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向其解释,窗口工作人员表示让我们去找她的领导解释。
随后我们来到窗口工作人员所说领导的办公室,拿着法条详细向其说明对该房产进行全部解封及过户的法律依据。该领导在与我们争论后,开始打电话向她的上级进行情况汇报,她的上级在电话里详细询问了各类手续是否齐全等问题,最后提出可以对房产进行解封,但仍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原因是上级下发的最新规定禁止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过户手续的办理,而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是失信被执行人,因此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时已临近下班时间,我们决定利用中午吃饭时间查看《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现其《通知》中限制的主体是失信被执行人,而不是法院这样的机构。于是我们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见到了该单位的宿主任和另一位国土局的邱处长。两人再次以《通知》为由拒绝为我们办理手续,执行法官随即向他们解释了该规定所限制的主体是失信被执行人而非法院,他们也觉得我们的解读正确,但是口头仍不承认,在相互争辩中,邱处长有些恼羞成怒,拿出律师证表明他也学过法律,并找了许多于法无据的错误,坚持过错在我们,表示坚决不能办理相关手续,还要托辞退回协执和裁定。
在气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执行法官沉着冷静,果断决定,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为由要对其进行处罚,对方见情况不妙便离开了。留下的宿主任态度有所缓和,表示可以办理解封手续,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是威海中院曾经来函表示“没有他们法院的书面允许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他们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很为难。宿主任表示,将以此次我们处理房产的这种案例作为后续处理类似情况的标准。为了更好的处理此案,我们又兼程赶到威海中院与他们进行沟通,并送达了执行函和相关裁定。
千里兼程为执行,经过我院执行干警辛苦努力,终于为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露出笑容,这也是对执行干警不辞劳苦辛勤工作的最大褒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