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汲邻里种毒判刑之教训 种植罂粟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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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汲邻里种毒判刑之教训 种植罂粟又获刑


来源:卓尼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0/11/9 9:37:09 阅读次数:3276

不汲邻里种毒判刑之教训 种植罂粟又获刑
 
2009年9月24日,卓尼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康乐县莲麓镇蛇路村邓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间,被告人邓某某在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磨沟管理站阴古保护点蛇路沟寻找骡子时,见一处草丛中有5株成熟的罂粟,便摘取其成熟的果实5个,携带回家以备来年种植。2009年3月间被告人邓某某独自一人携带镢头,进入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磨沟管理站阴古保护点4林班13小班,开地三块,将其摘取的5个罂粟果实内的种子播种在三块地内。在以后三个多月的时间里,被告人邓某某对其种植的三块罂粟地进行了间苗、拔草管理后,于2009年6月17日至20日先后四次用刀片,对已成熟的罂粟果割取浆液。然后将浆液用碟子等工具、收集、熬制成鸦片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2009年7月29日,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查获了被告人邓某某熬制的鸦片3.7g和非法种植的三块罂粟地,并将被告人邓某某缉拿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邓某某的配合和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对三块地的面积进行了测量,面积共计50.41m2;种植疑似罂粟植物共计613株。从3块地里提取整株疑似罂粟(已割取过浆液)植物10株。经聘请甘肃省农业大学林学院对送检的30株疑似罂粟植物进行鉴定,确定其为:罂粟Papaver somuniferum L.。对查获的3.7g疑似鸦片,经送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意见为:检材中检出鸦片主要生物碱:可待因、吗啡、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份。
上述查明事实,结合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交出自己熬制的鸦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沉痛表示悔过认罪的态度。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构建无毒和谐林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法庭以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本案是一件很普通的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子,然而让人值得思考的是:本案被告人和本院2008年判处的两起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被告人系同村邻里,(2008年8月19日,卓尼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康乐县莲麓镇蛇路村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2008年8月20日,卓尼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康乐县莲麓镇蛇路村马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在种植毒品犯罪路上可谓“前赴后继”,但法网恢恢,却疏而不漏!
笔者认为,本案虽然是一件简单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但带给人们的启示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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