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6日,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某良、包某权抢劫、盗窃一案。当庭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并各处罚金四千元。
2011年4月18日凌晨1时,罗某良、包某权和杨某明、虎某(二人另案处理)来到甘肃六建迭部项目部职工宿舍,四人共窃得一部笔记本电脑、手机三部。4月23日凌晨1时,罗某良和杨某明、虎某三人来到甘肃三建迭部项目部职工宿舍,窃得手机二部。两次盗窃的物品经迭部县物价局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450元。4月28日23时,罗某良、包某权和杨某明手持菜刀、柴禾块闯入迭部林业局电尕林场家属区杨某某住所。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被害人李某和杨某某一部笔记本电脑、手机三部、银行卡二张(内存1079.32元)、现金500余元、美元2元。三人抢劫的财物经迭部县物价局鉴定:价值人民币7200元。案发后罗某良、包某权逃逸。慑于法律的威严,包某权于5月18日投案自首,罗某良于6月20日投案自首。
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