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6日舟曲林区基层法院在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石五斤犯贩卖毒品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2年8月2日,被告人石五斤通过舟曲县曲告纳乡木耳坝村村民曹某某和同乡力族山村村民谢某取得联系,对方称要收购鸦片,石五斤即表示同意贩卖鸦片,便叫上同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各自携带自己种植的鸦片准备到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进行毒品交易。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五斤和李某某坐上前来收购鸦片的面包车途经舟曲林业局槐树坝资源管护站时,被舟曲森林公安分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物四包。其中,被告人石五斤携带鸦片三包,经鉴定,被告人石五斤贩卖的三包毒品鸦片净重154.1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为初犯,并当庭自愿认罪,又系被告人是未遂犯,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石五斤予以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