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包某某,男,55岁,系甘肃省瓜州县广至乡卓园村农民;被告人杨某某,男,63岁,系甘肃省瓜州县广至乡卓园村农民(九甸峡库区移民)。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包某某、杨某某商量决定,在洮河林业局羊沙林场石门管护区82林班原有的一个采石点挖洮砚石。包某某在察看地形后确定,对原有的一条从采石点通往临潭县羊沙乡新庄村各龙口社的便道进行拓展,以便拉运洮砚石,并在各龙口社租用了住房。2012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包某某联系并出资雇佣挖掘机实施修路,杨某某负责给挖掘机司机等人做饭,并照看修路和采挖洮砚石。经过十天共修道路宽3至4米不等,长1630米。经林业技术人员对二被告人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在洮河林业局羊沙林场52林班、82林班因修路拓展道路时所破坏的路面和压坡面面积测量和核算,实际占用毁坏林地面积44.06亩。被告人包某某、杨某某为运石方便,擅自在国有林地内修建道路,毁占林地44.06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已达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鉴于二被告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保证愿意对采石修路占用毁坏的林地进行补植恢复植被,悔罪表现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此类犯罪案件,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施行以来,卓尼林区基层法院审结的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修正案将1997年刑法中的“非法占用耕地”中的“耕地”修正为“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扩大了本罪的犯罪对象,也扩展了本罪侵犯的客体,这更有利于保护生态资源和有利于惩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
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是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但由于林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甚至理所当然认为修路是在干好事,只要村委会答应就合理了,没有意识到不合法;同时林区管理人员监管不力,放纵了其行为的发展,而通常即使遇到类似案件也会以行政处罚了事,致使这类案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遇到很多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学习改进,重视此非传统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大宣传,使林区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互相监督,有力有效地打击这类犯罪,真正实现林区科学发展,保障国有资源的合法利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不受非法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