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4日舟曲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乔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5月21日8时许,舟曲森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和插岗派出所民警在插岗林场插岗沟进行巡山查林时,在距插岗村向上两公里处的公路边现场抓获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被告人乔伟。据被告人乔伟交代:所持枪支系自制非军用枪支,是2008年从一外地人手中花五百元人民币买来的;子弹为“56”式军用半自动步枪子弹,是自己从前在生产队当民兵时偷偷攒下的,共有10发,买枪时试枪打了4发,现剩6发;装弹器1个,为“56”式军用半自动步枪专用装弹器。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枪支为自制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年老体弱多病,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本院已对被告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进行了评估(这也是《甘肃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和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实施办法》实施后我院首例适用社区矫正评估案件)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