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卓尼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殷某某盗窃一案,以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卓尼县柳林镇上河村喝完酒后,途经洮河林业局家属楼19号楼,窜至5单元楼门口,见停放着一辆黑色桑塔纳,于是向车内窥探,看见车内排后座放有一个装东西的纸箱,殷某某借着酒劲,从草坪里找到半块砖,砸碎车右侧后门玻璃,盗取了纸箱内14部手机。
开庭前,殷某某积极联系家属赔偿失主一切经济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在庭审中,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在最后的陈述阶段,被告人表示了对自己所犯罪行十分忏悔,并告诫旁听人员以他为鉴,千万管住内心的恶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