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在未得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每公斤70—1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他人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鹿角17.5公斤和10公斤,存放于家中准备伺机出售,以赚取差价获利,不曾想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二人均系初犯,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本着“教育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当庭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自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来,林区执法部门采取大力宣传和严厉打击等有效措施,使破坏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而这两起案件的审理又一次为非法捕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