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2日,舟曲林区基层法院在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6月,谢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一名有意收购鸦片的白老板,谢某某遂多次与其电话联系。2013年10月10日谢某某又打电话与白老板联系,双方约好于11日晚在陇南市武都区见面。次日,谢某某从家中赶到陇南市武都区星都大酒店与白老板见面,双方就谢某某向白老板销售鸦片的交易价格、时间及地点进行了商定。2013年10月12日10时许,谢某某于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后坝村电磨巷进行鸦片交易时,被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舟曲分局民警抓获,从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鸦片8包,共重1367.6克。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完成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属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