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6月19日在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先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先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作案工具镢头1把、砍刀1把予以没收;非法采伐的3棵红豆杉树木返还该树木原管护单位。
2014年3月21日10许,被告人杨先拉叫其堂弟杨某某开着三轮车到舟曲林业局铁坝林场天干沟(国有林区62林班)为自己的苗圃地采挖腐殖土,二人挖好一车腐殖土后,杨某某往车上装腐殖土时,被告人杨先拉则拿着镢头和砍刀进入附近的幼树林,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树木3棵,放在装有腐殖土的车上,准备带回去栽到自家院内。在返回途中,被舟曲森林公安分局民警查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