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捞肢解溺水马鹿 无知出售鹿头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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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捞肢解溺水马鹿 无知出售鹿头犯法


来源:迭部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朱正勇
发布时间:2014/9/11 10:13:17 阅读次数:5022

 

9 10日上午,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被告人没有文化、法律观念淡薄而触犯刑律的案件,当庭以被告人尕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45月初,不识字的被告人尕某在迭部县达拉乡达拉电站值班时,在电站进水渠里发现一只鹿溺水身亡,便叫上电站值班的另一职工阿某将鹿的尸体从水渠内捞出。随后尕某对鹿尸体实施肢解,将鹿皮和内脏扔掉,把鹿头和鹿肉等一起拎回冷藏于电站厨房的冰柜内。525,被告人尕某以250元的价格将鹿头和一瓶鹿血(雪碧饮料瓶)出售给来迭部收购牛犊的舟曲人李某某(已判刑),并随赠鹿肺一块。李某某在返程途中被路查民警当场查获而案发。经甘肃省野生动植物管理局鉴定,被告人尕某非法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马鹿,其雄性成体价值人民币250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尕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马鹿头一只、鹿血一瓶(随赠鹿肺一块),马鹿成体价值人民币25050元,非法获利2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被告人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法庭审理中亦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这次公开审判也给广大林区职工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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