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他人非法运输林木 雇员雇主同庭受审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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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他人非法运输林木 雇员雇主同庭受审领刑


来源:迭部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朱正勇
发布时间:2014/11/17 9:24:30 阅读次数:4412

 

 

庭审现场

    1113上午,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和被告人桑某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案,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查获的柏木方木及部分已出售的板子、棺材成品予以没收;扣押的农用车一辆经查系被告人桑某家庭贷款所购,属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予以发还;三被告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4月至6月间,被告人尚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在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区的迭部林区所辖某村寨先后四次非法收购他人盗伐的国有林木(柏木),并先后雇佣被告人桑某的农用车将所收购的柏木方木非法运输至宕迭公路沿线的某沙场和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存放,四次共支付运费2100元。后二被告又单独或合伙租用杨某(另案处理)的箱式货柜车将柏木方木偷运至甘肃岷县出售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投案自首。经迭部林业局资源管理科计算,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单独或合伙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35.4093立方米、27.9551立方米;被告人桑某受雇他人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39.835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国有林区单独或合伙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的林木,被告人桑某以牟利为目的,受雇他人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的林木,属情节严重,三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罪和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三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且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三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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