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7日,郭某某驾驶小客车与李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轿车内的郭某某和前排乘客王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李某某下落不明,2006年10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才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但因多种原因被告方未履行协议,2013年12月,受害者郭某某家属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赔偿协议,原审法院以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事故已发生八九年,上诉人的权益该如何维护,矛盾如何解决,成为办案法官考虑的重点。为了做到案结事了,二审法院没有简单的按照法律程序发回重审,而是决定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积怨已久,一见面情绪异常激动,多次调解都不欢而散,但是,办案法官没有泄气,而是转变调解方式,采取背靠背等多种调解方法,分别做了大量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摆事实讲法理,讲案情促和谐,并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一些不适当要求,随时进行说法释理,最终,在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配合和支持下,经过多次艰难的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多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