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获刑 年过花甲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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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获刑 年过花甲奔波


来源:文县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靖金奎
发布时间:2015/1/21 2:53:44 阅读次数:4411

 

2015120,文县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某现年65岁,家住舟曲县博峪乡曲玛行政村,长期居住在山上庵房中看护庄稼,为了防范野猪等野生动物的袭扰,大概20年前在文县购买了一支火药枪,他在持有枪支期间,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也未主动将枪支向公安机关上交,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且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尽管被告人刘某某持有该枪支的初衷是为了驱赶野猪等动物,只是看护庄稼使用,在长期的持有中也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是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对社会而言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年过花甲的老人也在儿女的陪同下,走上了被告人的席位,为自己不懂法、侥幸的行为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为了社会的稳定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枪支弹药的管理是必须的。所以,千万不要存侥幸心理去私藏枪支和弹药,否则一旦非法枪支、弹药流散社会,贻害深远,严重危害政治稳定、社会安宁,特别是落入不法分子手里,危害会更大,所以必须严厉打击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还社会一片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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