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现年65岁,家住舟曲县博峪乡曲玛行政村,长期居住在山上庵房中看护庄稼,为了防范野猪等野生动物的袭扰,大概20年前在文县购买了一支火药枪,他在持有枪支期间,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也未主动将枪支向公安机关上交,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且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尽管被告人刘某某持有该枪支的初衷是为了驱赶野猪等动物,只是看护庄稼使用,在长期的持有中也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是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对社会而言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年过花甲的老人也在儿女的陪同下,走上了被告人的席位,为自己不懂法、侥幸的行为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为了社会的稳定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枪支弹药的管理是必须的。所以,千万不要存侥幸心理去私藏枪支和弹药,否则一旦非法枪支、弹药流散社会,贻害深远,严重危害政治稳定、社会安宁,特别是落入不法分子手里,危害会更大,所以必须严厉打击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还社会一片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