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修房亲戚帮忙砍树触刑律表姐弟三人同堂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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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房亲戚帮忙砍树触刑律表姐弟三人同堂受审


来源:迭部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陈海军
发布时间:2015/6/19 10:38:31 阅读次数:4712

6月8日上午,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阿某甲、老某某、班某、阿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阿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作案工具斧子3把、弯把锯1把,予以没收;被查获的云杉原木(条)44根发还迭部林业局电尕林场。

2014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阿某甲为修建房屋找表弟老某某和班某帮忙,让其为自己砍伐修建三间房屋的木料。起初老某某和班某怕犯法没有答应,经表姐多次请求二人同意帮忙。农历12月份,被告人老某某、班某携带作案工具斧子、弯把锯私自进入迭部林业局电尕林场管护区150林班2小班内盗伐国有林木,第二天老某某又叫上邻居阿某乙帮忙,三人两天共盗伐国有林木云杉24棵,随后将盗伐的林木加工成长4-14米不等的原木(条)44根。三人又用三、四天时间把44根原木(条)窜下山准备运回家。2015年2月25日经群众举报后案发,2月27日四被告人到迭部分局益哇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迭部林业局资源管理科技术人员依据《检尺单》对盗伐加工的44根原木(条)的立木蓄积进行鉴定,立木蓄积为22.7646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告人老某某、班某、阿某乙的帮助下,共同盗伐国有林木云杉24棵,立木蓄积为22.7646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属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阿某甲以修建房屋为由让他人帮忙为其盗伐国有林木,属本案主犯,鉴于被告人阿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首情节成立,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老某某、班某、阿某乙明知盗伐国有林木属违法行为,而主动帮助其实施盗伐行为,属本案从犯,鉴于被告人老某某、班某、阿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认定为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阿某甲、老某某、班某、阿某乙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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