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1日,舟曲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卞某某贪污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卞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贪污款3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07年12月20日,时为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资源处处长的被告人卞某某,以办木材准运证为由从迭部林业局索要办证费2万元;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卞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段从迭部林业局索要办证费1万元。被告人卞某某将两次索要的公款3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及其它开支。被告人卞某某案发后将上述公款3万元全部退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