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5日,舟曲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5年1月27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张某和舟曲县曲瓦乡城马村村民张某某在张某家喝完酒,张某驾驶一辆甘J56703货箱车前往立节乡,张某某驾驶一辆甘P35905五菱红光面包车回家。大约凌晨1时许,两车同行至舟曲林业局憨班林场黑水沟森林资源管护站,被告人张某因对检查车辆不满而辱骂值班人员顾某某,在撕扯中先后两次用石头故意击打顾某某头部,造成顾某某头部受伤、右手无名指指甲脱落、骨折,顾某某受伤后进入其宿舍,张某又用一石头击打过去,砸在房屋内的烟筒上。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顾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案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故被告人张某辩称案发当晚就及时向憨班林场派出所报案供述了案件情况,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