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0日,舟曲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当交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当交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非法储存的管状炸药15管、雷管7枚、导火索2米依法予以没收。
2004年,被告人张当交在舟曲县黑水沟康达公司打工时为了炸自家地里的大石头,从公司老板马某某处要了管状炸药15管、雷管7枚。七、八年前被告人张当交又从他人处购买了导火索2米。被告人张当交将炸药、雷管及导火索一直储存在家中。2015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张当交携带储存在家里的炸药、雷管及导火索,在舟曲林业局憨班林场黑水沟5林班16小班修建养殖场的地里准备炸石头时被舟曲森林公安分局憨班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管状炸药15管(2.145公斤)、雷管7枚、导火索2米。
被告人张当交私自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张当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给予了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