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日上午10时,我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共有权纠纷案。
2015年8月,原告侯某某以被告杨某侵犯其居住房屋共有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为邻居,分别在白林新城12号楼301房和306房居住。被告杨某把301房和306房之间天井共有部分的通风、采光通道封闭,致使原告房屋居住受到影响,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封闭区域,恢复原状。
本院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经过调查、走访,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了解。经查,被告杨某的行为违法,且本案不适用调解。2015年11月3日,本案经简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一款、第15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被告杨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案虽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也是小区居民常见的矛盾纠纷,但事关业主的切身利益,此案的公正判决为小区其他居民正确使用和维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起到了积极教育引导作用。看似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但要处理好,不仅要求法官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及娴熟的办案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