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9日11时,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2015年8月,原告高某某以被告秦某某侵犯其财产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15年6月8日早上,原告从被告丈夫何某某手中买了一台汽油发电机,当场支付价款1500元并交付发电机。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秦某某和朋友侯某到原告处,强行抬走发电机,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秦某某返还原告的汽油发电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与第三人何某某是夫妻关系,未经被告同意,第三人何某某将被告的个人财产一台发电机(价值7800元钱)以1500元钱卖给了原告,这种买卖行为无效。被告从原告处抬回发电机的行为是正当的。
第三人何某某述称,将发电机卖给了原告,原告当场支付发电机款1500元,第三人遂给原告打了收条。
本案受理后,我院审理案件的法官经过调查走访,询问了案件当事人,对原被告双方做了大量工作,但双方始终未打开心结。2015年11月9日9时,本案开庭,经过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在休庭期间,我院审判法官对当事人通过背靠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利害关系及法律责任与义务,最终双方放弃前嫌,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充分体现了我院法官扎实的法律功底及娴熟的办案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