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彦保玩忽职守案二审维持宣告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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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彦保玩忽职守案二审维持宣告无罪判决


来源:林区中院 刑 庭 责任编辑:金红学
发布时间:2016/1/14 4:37:09 阅读次数:6749

 

  近日,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对被告人马彦保玩忽职守一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宣告无罪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马彦保作为洮河林业局下巴沟林场改村管护站护林员,其承包管护的下巴沟林场改村管护区三个林班,管护面积共计651.50公顷(9772.5亩)。其所在的改村管护站有马彦保等4名护林员。马彦保在森林资源管护过程中,存在不深入林班巡查、不遵守林场请销假制度等玩忽职守行为。在20125月至201310月期间,其承包管护的林班多次发生盗伐林木事件,208株云杉被盗伐,经现场勘验核算,被盗伐的208株云杉立木蓄积为66.4537立方米。案发后,马彦保到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规定,本案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66.4537立方米,经济损失未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30万元。卓尼林区基层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彦保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马彦保无罪。

宣判后,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无法保证实体公正为由提出抗诉。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马彦保具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终审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林区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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