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XX犯故意伤害罪二审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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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XX犯故意伤害罪二审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林区中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3/8 10:25:05 阅读次数:5212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XX故意伤害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被告人蒋XX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蒋XX,出生于1998年6月15日,高中文化程度,系陇南市武都区两水中学高二(10)班学生。甘肃省武都县人。

2015年1月25日晚19时许,被害人陵XX和班X、庞XX、霍XX、张XX、乔X(班X等5人另案处理)在班X家玩时,陵XX说:“今天人齐了,咱们去找蒋XX”。6人就来到舟曲林业局两水东苑小区门前,与詹X、孟XX(2人另案处理)见面后再次商量打蒋XX的事,8人来到森美超市门口,陵XX打电话叫来冶XX(另案处理)后,9人一起走到施工队巷道里面,约20时左右陵XX叫冶XX给蒋XX打电话,蒋XX遂答应出来。蒋XX出来,看见陵XX等人在网吧院内,转身就往回走,陵XX追上并抓住蒋XX的衣领说:“咱们聊会走”, 蒋XX说:“我不去,你有啥就在这里说”, 陵XX就说:“那我们就往巷道里面走点说”。 陵XX便用胳膊搂着蒋XX的脖子往巷道里走。2人来到巷道内原求知书店与打字复印店门前,张XX等6人也跟过来站在2人周围。陵XX先动手打蒋XX,蒋XX还手打陵XX几拳,其他人见状便上来打蒋XX,蒋XX见几个人扑上来打他,情急之中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陵XX左胸部刺了一刀。陵XX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时30分左右死亡。约21时左右,蒋XX在家中被抓获。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蒋XX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与同学之间发生的矛盾,采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解决纠纷,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蒋XX案发后,经查实被告人确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蒋XX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初犯,案发前表现良好,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被告人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作案凶器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蒋XX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蒋XX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有权实施防卫行为。但其持折叠刀在被害人左胸部捅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明显过错,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表现良好,审判中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故原审判决对被告人蒋XX量刑过重。遂撤销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2015)甘林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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