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1日,卓尼林区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甘肃省卓尼县洮河林业局卡车林场卡车沟九天门非法持枪打猎,后被洮河分局卡车派出所民警在其借住的牧场内抓获,并在牧场房屋内查获高压气枪改装的小口径步枪一支、小口径子弹32发、步枪子弹5发、野生动物尸体1具、岩羊皮1张。随后又在其居住的卓尼县喀尔钦乡革古村什路自然村的家中查获自制火枪2支、步枪子弹100发、手枪子弹19发、岩羊皮1张、狐狸皮1张。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具有杀伤力的改装的小口径步枪一支、自制猎枪一支,军用子弹124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其家中还藏有两支猎枪和军用子弹、且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被告人虽曾为民兵,有持有枪支、弹药的合法性,但在失去民兵身份时和在国家大力宣传收缴枪支的过程中,存有侥幸心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弹药,以打猎为目的,虽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存在,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生在藏区、林区,藏区传统意识浓厚、法律意识淡薄,加之这种持有、私藏的行为不易被发现,放纵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发生,这就需要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重视此类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大宣传,使林区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互相监督,预防此类案件引发一系列其他违法犯罪,有力维护林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