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6年8月18日在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小军盗窃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小军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盗窃涉案物品干红辣椒(二两)依法返还失主;作案工具红色125型本田摩托车一辆、红色摩托车头盔一顶、黑色塑料摩托车钥匙二把依法予以没收。
2016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小军头戴红色头盔骑一辆红色本田五羊125型摩托车,进入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灾后重建16号楼住户的一单元、二单元地下室。用钢筋棍撬开一单元四间地下储藏室的房门(有些储藏室是空的)盗取泸州特酿白酒16瓶、肥腊肉30斤;在二单元撬开三间地下储藏室的房门,其中两间是空的,从另一间盗取菜籽清油两桶(60斤),被告人张小军先后四次用摩托车将其所盗取的物品运走。1月31日下午,被告人张小军再次骑摩托车进入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灾后重建16号楼住户的四单元地下室,用改锥撬开四间地下储藏室房门,盗取祁连梅鹿辄干红葡萄酒两箱(12瓶)、冰白葡萄酒两箱(8瓶)、干辣椒两袋(80斤),被告人张小军先后三次用摩托车将其所盗取的物品运走。盗取的清油和干红辣椒被其以300.00元价格变卖,所获赃款被挥霍,盗取的清油和腊肉被其与他人在土窑洞食用,作案工具钢筋棍、改锥以及作案时所穿红色上衣案后扔到了白龙江里,作案交通工具两轮摩托车及头盔放在了家中。经陇南市武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所盗物品价格为4009.00元。
公诉机关就被告人张小军盗窃的事实,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辨认、提取、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张小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随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