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申请人陈某向文县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执行该院于2015 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文林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47000元、迟延履行利息641.55元,共计47641.55元。
立案后,本院执行庭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由于被执行人舒某为国家公务员,身份较为特殊,且具有经济偿还能力,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的原因只是思想上有抵触情绪,为此,我院执行人员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派去了既懂法律又了解社情民意的法官去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让其自愿缴纳执行款。随后在给被执行人舒某及家属做了一番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舒某答应和申请人陈某协商解决。后来,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舒某在我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舒某于2016年8 月11日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款47000元,陈某放弃迟延履行利息641.55元,并自愿交纳申请费614.62元。
至此,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履行完毕。拿到执行款后,申请人陈某很激动,并随后特制作了一面印有“公平公正 司法为民”的锦旗赠送我院,对本院能够及时公正执行案款深表感谢。本案的执行完毕,也使一场困绕双方多年的矛盾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今年以来,为了实现周强院长提出的“在两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本院对执行工作高度重视,本着努力实现“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依法办案、依法执行,本起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为本院执行工作积累了经验,为今后执行工作顺利开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