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某、李某代、张某超、李某平犯盗伐林木罪,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代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某超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某平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金某以在寺院给儿子修建僧舍需木料为由,与被告人李某代电话联系找几个人为其盗伐林木,并商定加工一个方木支付工钱200元。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代叫上同村村民张某超、李某平携带二把斧子及生活用品从舟曲出发到了迭部县达拉乡金某家。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金某、李某代、张某超、李某平携带油锯、斧子、水平尺、墨斗等作案工具,进入迭部林业局达拉林场管护区温泉沟44林班1小班内,盗伐国有林木油松2棵,并将其加工成长2.4米至3米的原木8根(径级40-60厘米)。之后被告人李某代、张某超、李某平开始加工方木,三人用一上午时间将其中4根原木加工成了宽36厘米至44厘米,厚30厘米至42厘米的方木。中午1时左右,四被告人发现盗伐地点后面山上有火情便及时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某代、张某超、李某平第二天返回舟曲。经迭部林业局资源管理科依据伐桩对2棵油松进行立木蓄积鉴定,立木蓄积为8.104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用被告人李某代、张某超、李某平共同盗伐国有林木油松2棵,立木蓄积为8.104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金某以给儿子修建僧舍为名盗伐国有林木,属本案主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罪行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发现火情及时向林场汇报并提供车辆参与扑火,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代、张某超、李某平以牟利为目的受雇与他人盗伐国有林木,构成共同犯罪,属本案从犯,鉴于被告人李某代、张某超、李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金某、李某代、张某超、李某平均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