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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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来源:舟曲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焦福利
发布时间:2016/11/3 4:08:19 阅读次数:4697

2016年11月1日在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涉案毒资78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2016年5月30日舟曲县拱坝乡村民何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到该村为其邻居修补大门上脱落的瓷砖。李某某知道该村贩卖鸦片的名声很大,产生到那里找熟人贩卖鸦片的想法。5月31日,李某某来到该村,联系到熟人何某某,通过商量李某某以1钱300.00元的价格从何某某那里购买了重1两9钱的鸦片,支付现金5700.00元。当晚,李某某住在该村。6月1日在返回途中,11时30分途经舟曲林业局槐树坝护林检查站,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民警进行禁毒道路查缉时从李某某身着的上衣右兜内搜查出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疑似毒品物及现金7800.00元。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可疑物为毒品鸦片,净重为88.85克。

被告人李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鸦片88.8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是未遂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随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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