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武全国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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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全国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林区中院 刑庭 责任编辑: 金红学
发布时间:2017/1/20 9:30:01 阅读次数:13215

近日,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甘肃省林业厅保护处处长兼甘肃省野生动植物管理局局长武全国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肃省林业厅保护处处长兼甘肃省野生动植物管理局局长武全国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一、贪污罪。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原审被告人武全国在任甘肃省林业厅保护处处长兼省动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基层单位返现、收取相关费用不入账、虚开和增大发票、在单位报销个人消费、截留并私存私用公款等手段,指使和授意他人弄虚作假套取单位公共财产,累计贪污1585201.70元。二、受贿罪部分1998年春节至2015年5月,原审被告人武全国利用担任甘肃省林业厅中层领导和省动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个人和下属单位财物共计915748.48元(含价值308079.35元车辆1台),用于自己家庭日常开支和个人使用。三、滥用职权部分。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原审被告人武全国在任甘肃省林业厅保护处处长兼省动管局局长期间,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超越、滥用职权,安排下属单位太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局挪用苗木销售款倒款平账,并通过给省林业厅有关部门及人员打招呼、说情,向下属单位多拨专项经费返现用于归还前任领导购房款。授意、指使他人从有关下属单位和项目业主违法违规收取编本费、项目评审费等,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3471796元。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武全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罚金400000元。被告人武全国贪污所得1585201.70元,其中198849元属原单位合法资金予以返还,1386352.70元属违法资金予以没收;受贿财物价值915748.48元(扣除检察机关已发还甘肃省林业厅价值308079.35元的斯巴鲁越野车1台)予以没收;因滥用职权追缴的违法所得3184099.60元及孳息90510.56元予以没收,一并上缴国库。以上款物由扣押机关处理。宣判后,被告人武全国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武全国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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