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6日上午,舟曲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孟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一案。被告人孟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针对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规定,判处孟某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没收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枪支、底火、钢珠及枪支配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先后分六次从互联网上购置火枪总成3支、射钉枪1支,防爆光管6根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及枪支配件。案发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孟某购买的用于组装枪支的枪支配件、射钉枪1支、火枪3支送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后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鉴于被告人孟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孟某犯罪后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做出社区矫正评估,认为其在社区内一贯表现较好,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