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宣主、张吴朝、张晓文犯贩卖毒品罪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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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宣主、张吴朝、张晓文犯贩卖毒品罪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林区中院 刑庭 责任编辑:金红学
发布时间:2017/11/3 1:05:54 阅读次数:5370

2017年10月1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被告人曾宣主、张吴朝、张小文犯贩卖毒品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一审查明,曾宣主生于1975年7月10日,甘肃省舟曲县人。张吴朝生于1963年12月26日,甘肃省武都区人。张小文生于1986年8月9日,甘肃省武都区人。2014年10月,被告人张吴朝找到聂老三商量贩卖鸦片,由聂老三联系收购鸦片的老板,张吴朝寻找鸦片。随后,张吴朝就让其次子张小文联系收购鸦片。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张小文开车来到何脑义(另案处理)家与其商量贩卖鸦片。何脑义用张小文的手机给曾宣主打电话联系贩卖鸦片。11月2日中午,张小文在两水联系到曾宣主后又将其领到张吴朝家中,曾宣主和张吴朝商量贩卖鸦片,事后曾宣主问1斤鸦片多少钱,张吴朝说4.9万元,曾宣主说太少了,你要那么大数量的东西,1斤要再加几千元。并约定当晚在舟曲县曲告纳乡丁字河口硅铁厂附近进行交易(因硅铁厂离宏达宾馆近)。随即曾宣主就去收购鸦片。在何脑义处曾宣主以3.6万元的价格赊账收购鸦片1斤。当日下午5、6点钟,曾宣主打电话告诉张小文东西找上了并让张小文他们去舟曲县拱坝乡先锋坝新农村。因被告人张小文的车在丁字河口出故障,遂与被告人曾宣主电话沟通,曾宣主骑摩托车接上张小文,两人一起来到先锋坝新农村。23时30分许,张吴朝在宏达酒店大门外北侧的一电线杆下和曾宣主见面,曾宣主将装有鸦片的挎包交给张吴朝,张吴朝问曾宣主有多少鸦片?曾宣主说有11斤多,让张吴朝按11斤向他付款。张吴朝带上装有鸦片的挎包回到8203房间与两个山西老板进行交易。23时40分许,张吴朝、两个山西老板和老三在宏达酒店8203房间清点钱数、验鸦片时,被布控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鸦片7大包(25小包),净重5493.0克。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宣主、张吴朝、张小文违犯国家对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鸦片)5493克,数量大,应予惩处。曾宣主负责组织、提供毒品鸦片。张吴朝联系购买毒品的老板,分别于老板商定毒品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将毒品带至现场进行交易。二人均系贩卖毒品罪的主犯。张吴朝、张小文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为贩卖牟利,寻找毒品鸦片,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张晓文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鸦片在共同犯罪责任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张小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曾宣主、张吴朝犯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小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被提取扣押的毒品鸦片5493克,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曾宣主、张吴朝、张小文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曾宣主、张吴朝、张小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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