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小陇山林区法院开庭审理的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狩猎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作案工具绿色尼龙绳2根、触发器7个予以没收,查扣的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由原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和2016年8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五次携带绳套、铁夹子等猎捕工具,进入陕甘交界的国有林区猎捕野生动物野猪、黄麂、獾、草兔、豪猪、果子狸等国家保护的“三有”(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56只,先后卖给经营野生动物的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现场和森林公安机关查获的野生动物数量进行了指认,并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真诚认罪、悔罪,法庭遂依法从轻判处。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