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舟曲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被告人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作案工具射钉枪改制枪支1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郎某某在网店购买了射钉器,并让郎某鲜和郎某玛帮忙在网店购买了无缝钢管、准星、瞄准器等部件,郎某某将这些部件组装成1支枪支后存放在家中。同年12月27日凌晨郎某某持该枪狩猎未果后,在返回家的路途中遇见王某等四人也在狩猎,就与他们一起寻找猎物,在没有寻找到猎物后,就乘坐王某的车回家,车刚停到郎某某家门口时见后面跟有一辆警车,李某三人下车逃逸,郎某某将枪支丢弃在王某的车上也随之逃逸。12月28日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郎某某所持有的枪支进行鉴定,系射钉枪改制枪支,以射钉弹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鉴于本案被告人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