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小陇山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魏某某与魏某甲、张某某(二人已判决)、魏某乙(在逃)携带作案工具至徽县麻沿乡熊北村杨某某(已判刑)家中,让其帮忙寻找红豆杉做盆景,杨某某带领四人在麻沿林场锁家坪营林区寻找红豆杉,因醉酒先返回家中。魏某某等人在该林区6号林班29号小班内继续采挖红豆杉,遭到该林场护林员的盘问,四人逃至杨某某家,护林人员从杨某某家附近查获5株树苗。经鉴定,4株为红豆杉,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魏某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